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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相关知识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5-05-19 12:16:00

信用证相关知识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1.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2.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规定和要求,并缴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 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 开出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 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
二、对货物的要求( 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三、对运输的要求(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以及可否中途转运等)。
四、对单据的要求(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主要可分为三类:(1)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明书等;(2)运输单据,如提单,这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保险单据,如保险单等。除上述三类单据外,还有可能提出其他单证,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
五、特殊要求与指示(这可以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做出不同规定。
六、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责任的文句,以及遵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文句等。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分为以下几种: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
1、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前者指海运提单,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按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标准)
1、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而“保兑”则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就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的付款人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
2、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四、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是根据付款时间来划分(远期信用证又分为1.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 2.延期付款信用证3.假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含义略
2、远期信用证又分为:(1).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 (2).延期付款信用证(3).假远期信用证
 (1).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是指以开证银行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在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和义务以信用证为准;在承兑后,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应按票据法规定,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的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3).假远期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于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行。

五、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而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 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 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由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 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

3. 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际间的多层次的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介入,他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为目的。

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开具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订单交给生产厂,并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愿将提供货源的生产厂的地址及交易条件告知 给进口商,为保住商业秘密和商业竞争的机会。

这种作法对中间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保商业秘密,二是可赚取中间利润(Commission)。第一受益人所签发的商业发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发票金额要大,两者的差额即为中间人所得的利润。
转让方式

1. 依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

①全金额转让(Total Transfer)

第一受益人根据货源的分布情况,若货源来自一家厂商, 而且货物不准分批装运,只能一次装运时,必然将开具信用证的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②部分金额转让(Partial Transfer)

若只将可转让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部分金额转让。UCP 第44条规定,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由受让人分别装运,分别依信用证规定办理议付、承兑或付款。

2. 依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可分为不替换发票与替换发票转让

①不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此种转让方式系信用证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备妥所须单据,通过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义直接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或付款。此种方式较为简便,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通常予以采用。

②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作为中间人的第一受益人,不愿让第二受益人知悉买主的商号名称,第一受益人就可采用替换发票的方式保密。

其具体做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后,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提示单证办理议付或付款。银行将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来替换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发票。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金额要大,两张发票的差额为中间人赚取的利润。议付银行议付后,将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及其他单据一并寄往开证银行索偿。

3. 依是否变更转让信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或变更条件转让。

①原条件转让 使用信用证权力的转让,一般来讲,应依照原信用证所列条件予以转让,称原条件转让,这种作法简便易办,风险较小。凡原条件转让应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转让功能。

----本信用证系依原信用证所列的条件转让。

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pecif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

②变更条件转让 是指信用证权力转让后,原信用证所列条件已作变更,例如:

----金额和单价比原金额和单价降低;

----信用证期限,提示单证日期及装运期限,比原信用证条件提前;

----投保金额比原信用证投保的百分比增加。

除变更上述条件外,若有需要变更其他条件就视情况而定。

4. 转让地点,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外转让

①国内转让 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使用权力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其地点系同一国境,称国内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证转让仅限同一国境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

②国外转让 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使用的权力转让给另一国境的第二受益人,称国外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证转让于××××国家的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

5. 由谁来转让,可分为银行转让与私人转让

①银行转让 凡依照信用证所列条款,明文规定由银行转让或通过银行办理转让手续者,由第一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则银行应给予第二受益人转让通知书(Advice of Transfer)。

②私人转让 经协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转让,第一受益人必须给第二受益人书面的私人转让通知书(Letter of Personal Transfer)

采用私人转让方式, 必须是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有长期合作的基础,互相信任,而第一受益人须作两件事,一是将收到信用证的原本复制件提供给生产厂,以资证明可转让信用证已收到,使生产厂放心。二是于生产厂交货装船后,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共同签署转让申请书,请银行将款项转给生产厂

六、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与一般信用证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在全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可多次循环使用,直到规定的循环次数届满或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进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如果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分批分期履行,采用循环信用证可节省手续费和开证押金。
循环信用证的分类
 循环信用证又可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1、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

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

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以简化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所以,循环信用证一般在等量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

七、对开信用证两张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对开信用证的特点:一是双方必须承担购买对方货物的义务,一方的出口必以另一方的进口为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且两证的金额要相等或大致相等;二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进口人)和受益人(出口人),两方地位刚好对调,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反过来也是一样。 这种信用证在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中的使用居多。

八、对背信用证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桥式信用证、从属信用证或补偿信用证,是指中间商收到以其受益人的信用证后,依该证为抵押,请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开出的、以信用证项下的真正供货人为收益的新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又被称为从属信用证或转开信用证,开出对背信用证的银行也被称为第二开证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人以此方式来沟通贸易。

对背信用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位、装运期限、有效期限等可变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由于对背信用证的条款修改时,新开证人需要得到原开证人和开证行的同意,所以受益人使用对背信用证时必须慎重。

对背信用证中常见的变动:

1、受益人是直接供货

2、开证申请人是原证受益人

3、金额单价减少

4、装运有效期缩短

5、如果中间商不愿意露出供货人名称,可规定提单货运人或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做成中立人或第三者的名称,以免透露实际供货人的名称

九、预支信用证的特点是进口商先付款,出口商后交货的贸易方式,是进口商给予出口商的一种优惠、融通资金的便利。凡欲采用预支款的信用证,买卖双方于谈判时,出口商须向进口商提出支付条款,预支款额和方法列明在信用证内。经进口商同意后,进口商填写并签署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中予以明示。
十、备用信用证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现在为UCP600部分条款。这种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履约、还款保证、预付、赊销等商品和劳务业务中。

 

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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