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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鼓励类减免税设备]

  • 服务标题:第一部分 三、主要减免税政策介绍
  • 服务简介: (一)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 (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 (三)、科教用品
    • 咨询热线:400-822-8856

    (一)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

    1、96年4月1日以前的批准成立和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自2002年10月1日起,根据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此类企业进口设备免税范围和98年以后成立企业的免税范围一致。

    2、1996.4.1-1997.12.31批准成立(包括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也称结转项目)

    此类企业进口设备免税范围和98年以后成立企业的免税范围一致。但此类企业无需出具鼓励项目确认书。

    3、1998.1.1以后批准成立(包括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88年1月1日,2002年4月1日,2005年1月1日和2007年12月日四次调整。具体参照执行以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或核准日期为准。

    4、自有资金项目

    99年10月国家为扩大吸引外资,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鼓励外资企业技术创新。对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即五类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为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备件可予办理免税。自有资金项目办理时类似国内投资项目,凡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一律不予免税。 

    5、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是指设立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或单独设立的专用从事产品,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研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对照《外商投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办理,但构成生产规模的中试设备,施工机械、特种车辆不予免税。 

    (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

    国内投资项目俗称技改项目。我国国内投资的关税减免最早可追溯到1982年对生产型企业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减免税。1998年起,我国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后,受惠主体扩大,包括国有、股份制、私营企业,医院、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只要其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都可以申请进口设备的免税,但免税商品的范围有所限制。国家为此专门制定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

    目前,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手续全部在苏州海关办理。 

    (三)、科教用品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8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办法的公告>(2007年第13号)的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目前,常熟地区办理科教用品的单位仅常熟理工学院和常铝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两家,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该性质项目进口设备,符合规定的仍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而不用受到增值税转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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