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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鼓励类减免税设备]

  • 服务标题:第五部分 减免税设备的后续监管
  • 服务简介: (一)异地监管 (二)设备退运 (三)设备结转 (四)抵押贷款 (五)解除监管
    • 咨询热线:400-822-8856

    (一)异地监管

    l 所谓征免税设备异地监管,是指企业因故需要跨海关监管区使用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时,向海关申请获得许可的业务。 

    l     企业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应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和单证?

    (二)设备退运

    l 所谓减免税设备退运,是指企业需要将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至境外时,向海关申请获得许可的业务。

    企业办理减免税设备退运手续应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和单证?

    (三)设备结转

    l 所谓征免税设备结转,是指企业因故需要将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转让出售给另一个享有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时,向海关申请获得许可的业务。

    l 企业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应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和单证?

     

    (四)抵押贷款

    l 所谓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将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时,向海关申请获得许可的业务。

    l 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1.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独资银行);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3.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简称独资财务公司);5.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l 境外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外国银行和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l 企业办理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手续应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和单证?

    l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的抵押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债务抵偿。企业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等),保税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不可用于抵押。

    l 企业取得的抵押贷款数额与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小于抵押物的折旧净值。

     

    (五)解除监管

    l 所谓设备解除监管,是指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项目单位需要海关开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一年后,海关不再受理解除监管申请。

    l 监管年限及计算方法:

    l (1)船舶、飞机的监管年限为8年;

    l (2)机动车辆和家电6年;

    l (3)机器设备及其他设备材料为5年;

    l (4)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l 企业办理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手续应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和单证?

    详情请咨询亚东,免费咨询热线4000-34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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