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400-822-8856
方案服务默认广告

联系广州亚东供应链

联系广州亚东供应链

广州亚东供应链有限公司

免费咨询:400-822-8856

prevnext

所属分类:[鼓励类减免税设备]

  • 服务标题:第三部分 重大技术装备及增值税转型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 服务简介: 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等6?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年第55号),对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
    • 咨询热线:400-822-8856

    一、关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等6 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年第55号),对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该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该通知对增值税转型后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税收政策由先征后返调整为予以免税,政策执行和操作进行了微调,相关企业要加强对该通知的学习和研究,掌握和用好政策,充分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关于增值税转型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l (一)涉及增值税转型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有关文件

    l 2008年1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将设备购置列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该《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l 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

    l 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43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依据该公告,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1日发布了103号公告,明确了该政策的相关执行问题。

     

    (二)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的说明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税收优惠的项目和企业,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具体包括103号公告列明的八类项目和企业。

     

    2.对1998年1月1日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内外资鼓励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按以下要求执行: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为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出具,其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在 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并申报进口的,如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可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2009年6月30日。

         (2)《确认书》为2008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具,自2009年1月1日起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项目下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海关于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对其项目下进口设备出具的《征免税证明》予以作废,并重新办理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免税证明》,由此产生的滞报金,予以按规定免征。

     

    3.对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内外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海关于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延期。自2009年1月1日起,海关出具上述项目进口设备《征免税证明》,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4.自有资金项目和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海关出具上述项目进口设备《征免税证明》,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海关于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延期。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以及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征免性质简称:集成电路,代码:422),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5.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第十类(一)、(二)、(三)项所列的机床及压力成形机械,自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相关建议

    l 1.及时联系相关企业,对有关已在海关备案的鼓励项目进行清理,如属于重大技术装备生产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申报,争取进口零部件和原材料的免税,用足用好政策。

    l 2.加强与减免税审批部门的联系沟通,掌握政策细节,避免出现认识上的误区。(联系电话 4000-345-568)

    l 3.鉴于机电产品品种多、更新快、型号复杂、单价高等特点,商品归类、审价的技术含量较高,建议企业尽量转关至常熟口岸。

    l 4.随着增值税转型改革,由于设备可进入抵扣范围,部分企业有技术改造的需要和动力,在引进新设备淘汰旧设备时,应注意是否在海关监管期内,如果在监管期内的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l 5.增值税转型后,对鼓励项目进口设备的关税部分仍然属于减免范围,审批手续没有变化,请有关企业继续做好申请报批工作。

    l 6.积极关注政策动向,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机械设备进出口,机械设备全程物流,旧设备进口